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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法律
第二章 审计法
第二节 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1.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
1)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2)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署);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地方审计机关)。
3)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审计署);国有和国有控股或主导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地方审计机关)。
4)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5)国有和国有控股或主导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例题·多项选择题】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有:
A.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B.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C.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D.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对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单独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对中央银行、国有事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企业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的项目、受政府管理的基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其他及特定事项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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