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2日,赵某向钱某出借1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但钱某逾期未还款。2026年4月19日,赵某得知钱某已于3个月前将其所有的一套市值200万元的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影响赵某债权变现,孙某知晓该情形。赵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钱某出售房屋的行为。赵某现行使撤销权的最晚日期是( )。
2028年1月12日
2026年7月19日
2027年4月19日
2030年1月12日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