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签发一张电子商业汇票给收款人乙公司,丙公司对票据进行了承兑,乙公司随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为支付货款,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因戊公司财务人员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在提示付款期超过后,向丙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戊公司可以行使拒付追索权的对象有( )。
甲公司
丙公司
乙公司
丁公司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行使拒付追索权;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拒付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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