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钱某、甲公司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对退伙事项没有约定。下列关于合伙人退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财产份额,提前30日通知的,方可以退伙

B

钱某丧失偿债能力,不当然退伙

C

王某病故,其继承人可以直接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D

李某遭遇车祸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不同意李某转为有限合伙人的,则李某退伙

查看答案
答案
正确答案:D
解析

(1)选项A: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然退伙(无须提前通知,更不是可以退伙的选择性问题)。(2)选项B:普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3)选项C: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的条件主要有:①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资格;②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③继承人愿意。因此,选项C所述“直接取得”明显错误。(4)选项D: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历年真题
资料下载

注册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