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普通合伙企业(简称甲企业)有周某、吴某、郑某、王某、赵某五位合伙人,约定周某和吴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王某认缴出资40万元,自甲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缴纳。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下列合伙人中,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的有( )。
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王某
擅自转让甲企业专利权的吴某
因债务纠纷导致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周某
因重大过失导致甲企业损失80万元的郑某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选项A(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选项D);(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选项B);(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