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拟将其对郑某的应收账款出质给王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5日将拟出质事项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郑某,郑某于4月7日表示无异议,甲公司与王某于4月11日签订质押合同,于4月14日办理了出质登记。该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日期为( )。
2026年4月14日
2026年4月5日
2026年4月7日
2026年4月11日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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