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赵某、钱某、孙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下列简称“乙公司”)出资设立,章程约定,出资分别为 8%、22%、15%、55%,对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约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赵某、钱某和孙某,由赵某执行公司的事务,不设经理,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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