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该类事由的是( )。

A
票据债务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
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
票据背书不连续
D
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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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D
解析
(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因此票据债务人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2)选项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由于其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并可以此为理由对抗任何持票人。(3)选项C: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如票据背书不连续,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理由对抗任何持票人。(4)选项D: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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