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以信件形式向钱某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5天。7月4日,赵某将信件交付邮局,邮局将信件加盖7月5日邮戳发出;7月7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钱某的信箱。钱某因出差,直至7月15日才阅读信件内容。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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