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丙、丁三家银行借款,均以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乙银行的债权为100万元,丙银行的债权为300万元,丁银行的债权为500万元,抵押登记的顺序依次为乙银行、丙银行、丁银行。后未经丙银行的同意,乙银行和丁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400万元,下列关于乙、丙、丁三家银行抵押权顺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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