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赵某和李某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张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后李某一直未履行到期出资义务。2023年1月5日,李某收到张某发出的通知,告知如其未于2023年1月20日前完成出资,将自动退伙。2023年2月1日,张某和赵某作出将李某除名的决议。李某于2023年3月1日收到除名通知。有关李某的退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023年4月1日,李某被除名退伙
2023年1月20日,李某当然退伙
2023年3月1日,李某被除名退伙
2023年2月1日,李某被除名退伙
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