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赵某、钱某和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赵某认缴出资100万元,于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半年后,赵某仅缴纳30万元出资;赵某拟将其对甲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李某对其欠缴70万元出资一事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可就赵某未出资部分要求承担责任的有(  )。

A
赵某
B
钱某
C
孙某
D
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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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D: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2)选项BC: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得分类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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