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和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赵某认缴出资100万元,于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半年后,赵某仅缴纳30万元出资;赵某拟将其对甲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李某对其欠缴70万元出资一事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可就赵某未出资部分要求承担责任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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