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日,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张某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日内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资。1月8日,张某将房屋交付给甲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4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履行出资义务。8月1日,人民法院判令张某在1个月内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8月15日,张某与甲公司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权属变更手续。张某享有甲公司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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