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于 2024年7月注册成立,由于经营不善,于2025 年9月解散并依法清算。下列财产中,不属于清算财产的是( )。
股东陈某从甲公司借用但尚未归还的资金8万元
股东赵某出租给甲公司价值20万元的设备
股东李某分期缴纳但尚未到期的出资12万元
股东王某到期未缴纳的出资10万元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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