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适用独任制的民事诉讼案件有( )。
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案件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基层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一审普通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选项A)、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阶段审理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选项D),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双方同意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项B没有强调双方同意,不得一人独任审理)。不适用独任制的有: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选项C);②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③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④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⑤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⑥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