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签署协议共同收购丙上市公司,当甲、乙两公司共同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丙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丙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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