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会经济法-习题班-第4讲(第6章2)-单11
共同受托人之一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半数以上共同受托人的意见处理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选项A:共同受托人之一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具有效力;选项C: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受托人、受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