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中会-经济法-第2章-股份转让-弹题
监事张某2020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董事吴某2020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
董事罗某2021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经理王某2022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1)选项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选项B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3)选项D: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8月转让,已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