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设备,约定分12期付款,每期支付10万,总价款为120万。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将M汽车抵押给了甲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乙公司不得转让抵押物,且办理了抵押物禁止转让登记。乙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的10万元价款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设备。为支付第二期10万元价款,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给甲公司予以支付。之后,甲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丁公司依然将票据背书转给了戊公司。
乙公司三、四期款项均正常支付,但第五期和第六期共计20万未支付,经甲公司催告后仍未支付。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主张实现对M汽车的抵押权。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抵押期间乙公司已将M汽车卖给了庚公司,庚公司在购买时未对M车辆的登记事项作出确认,且购买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公司经营恶化,持股12%的大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解散公司的决议。60%表决权的股东对该决议投了赞成票,10%表决权的股东投了反对票,30%表决权的股东弃权。股东会作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