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持股25%。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未对股东股权转让事项作特别约定,后乙因资金周转困难欲转让其所持全部股权,经协商,股东以外的戊愿意以3000万元购买乙的全部股权。乙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了股权转让通知,甲和丙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中甲主张以1500万元购买乙50%的股权,丙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乙的股权,丁未做表示。
6月20号,乙取得银行贷款,遂放弃股权转让,并将此事通知了其他股东。
6月21日,丙主张行使对乙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遭到乙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庚拟以4000万元购买乙的股权,乙估计公司其他股东都不会出这么高的价钱便直接与庚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丙公司得知后,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了损害,主张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