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1年1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了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0日。乙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因工作失误而丢失该张汇票。张某因担心受到处分,并未将该情况报告乙公司。2021年1月15日,赵某捡到该汇票,伪造乙公司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还赵某欠丙公司的贷款。公司要求提供担保,赵某拟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丁公司为保证人,经丁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并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在签章时仅加盖丁公司财务专用章。2021年2月10日,公司为支付贷款将该汇票背节转让给戊公司。2021年4月11日,戊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戊公司随后向丙公司追索,公司发现汇票上的金额被变造,变造前的金额为80000元,变造后的金额180000元,且无法辨别丙公司签章时间与汇变造时间的先后,丙公司仅愿意按照80000元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