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2022年)2021817日,赵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钱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双方同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以赵某所有的一套价值110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权,若赵某在2022816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钱某支付本息,该套房屋归钱某所有。2021819,赵某与钱某办理了抵押登记。820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该套房屋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但双方未将该约定进行登记。2022815日,赵某因急需周转资金,将该套房屋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李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次日,赵某向钱某偿还15万元。钱某多次向赵某催讨剩余借款本息未果,于202283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赵某的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该房屋归钱某所有,以抵偿剩余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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