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会-经济法-模拟卷5-单6-股东缴纳出资
应当由李四补缴出资差额,张三、王五、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由李四补缴出资差额,张三、王五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由李四补缴出资差额,张三、王五不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由李四补缴出资差额,张三、王五承担补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款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值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发起人”(张三、王五)承担连带责任,与后加入的股东(吴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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