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会-经济法-第六章-无效的信托
信托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专以诉讼为目的设立的信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①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信托财产不能确定;③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④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⑤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选项B: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