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会-经济法-第六章-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承保的
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投保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一)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年龄不真实)
(三)骗保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未履行安全责任)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危险增加未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