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会-经济法-第六章-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收购期限届满,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由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交易要求的,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2%的股东,要求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向甲投资者出售其股票的,甲投资者可拒绝收购
甲投资者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投资者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1)选项A: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应为10%以上;收购期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本题中,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4.5亿元人民币,收购期限届满时,公开发行的股份仅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应终止上市交易;(2)选项B:收购完成,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依法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3)选项C: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4)选项D: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