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会-经济法-第六章-要约收购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20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要约
收购人可以将原定的收购期限从30日改为40日
收购人可以减少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收购人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变化,降低收购价格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需要通知被收购公司,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降低收购价格
(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3)缩短收购期限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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