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会-经济法-第四章-担保物权
甲乙丙丁
乙丙丁甲
丁丙甲乙
丁乙丙甲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丁)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乙先登记,而丙后受领质物,乙优于丙,甲既无登记又不涉及交付,最后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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