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会-经济法-第四章-共有
甲对外转让份额需经过乙和丙同意
如果甲因病死亡,其继承人继承该份额,乙和丙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
如果甲未通知乙和丙,则乙和丙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如果甲未通知乙和丙,乙和丙有权仅主张甲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无效
(1 )甲、乙、丙是好朋友,未就共有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其共有形态为按份共有。
(2)选项A: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须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
(3)选项B:除非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4)选项C:除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外,转让人未通知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 日。
(5)选项D: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不属于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