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会-经济法-第四章-物权的概念
张某
李某
顾某
酒店
(1)李某只是受邀就餐,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2)张某与顾某之间:由于买卖合同标的物已经交付,没有特殊约定,孳息归买受人(张某)取得;(3)张某与酒店之间没有特殊约定,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张某)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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