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会-经济法-第六章-第一节-弹题3
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