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会-经济法-第三章-第二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A会计事务所有权以该审计报告属于甲、乙的个人行为为由拒绝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A会计时事务所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甲、乙应当向投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均应向投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于甲、乙在执业中活动中故意造成的债务: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首先A会计师事务所先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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