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22-中会-经济法-第二章-第三节-股东会

A

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B

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

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

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查看答案
答案
正确答案:D
解析

选项AC,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张某、王某和李某表决权合计为56%,没有达到2/3以上,因此不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王某和李某表决权合计为51%,没有达到2/3以上,因此不能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选项B,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历年真题
资料下载

注册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