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会-经济法-月考测评-第1套-多7-无权代理
该买卖行为无效
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丙可以撤销该行为
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选项A、B: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丙对乙越权代理一事知情,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选项C: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但丙对乙超越代理权一事是知情的,并非善意相对人;选项D: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本题无证据表示丙存在恶意(知情≠恶意),也无证据表示6 000元售价损害甲的合法权益,不界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属于滥用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