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会经济法(2)-单29-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不得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财产首先用于缴纳所欠税款
(1)选项A: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2)选项C: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3)选项D: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