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甲、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的出资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该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董事会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出资成立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俗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T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使丙公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逐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