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法-单7-承诺
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本题中,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付款方式变更,属于对原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李某的第一次回复属于“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原要约失效”。本题中,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属于“新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原要约已经失效;(3)选项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陈某未表示反对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