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7中级经济法-单16-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A

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B

张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

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D

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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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C
解析

(1)选项AB: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2)选项C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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