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会-经济法-考题预测1-2019年7月,陈某、赵某、王某、李某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陈某为普通合伙人,赵某、王某、李某为有限合伙人。2020年2月王某转为普通合伙人,2019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直至2021年3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陈某、赵某、王某、李某对50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赵某、李某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5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陈某、王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赵某、王某、李某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5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陈某承担无限责任
赵某、李某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5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陈某、王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赵某、王某、李某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5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陈某承担无限责任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赵某、李某自始至终为有限合伙人,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某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转变性质前发生的合伙企业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应与普通合伙人陈某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