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题

2021年1月1日,周某向陈某借款50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2%,2021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应陈某的要求,周某以其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21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周某的朋友蔡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2021年11月20日,该小汽车因车祸严重受损,周某将小汽车送到甲修理厂大修,后周某无力支付2万元修理费,甲修理厂遂将小汽车留置。甲修理厂催告后,周某在约定的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修理费。

2022年1月,借款到期,周某未按照约定偿还陈某的借款,陈某遂直接要求蔡某承担保证责任。蔡某拒绝,并表示陈某应先就周某的小汽车实现抵押权主张,且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同时,陈某要求甲修理厂将小汽车交给自己依法拍卖。甲修理厂拒绝,主张其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的行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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