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会-经济法-仿真模考2-甲向乙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丙为保证人,且未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2019年6月5日,甲向乙追加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全部借款于2020年12月31日清偿。丙对甲向乙追加借款与首期借款期限延长之事不知情。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丙的保证责任表述正确的是( )。
保证责任范围是300万元,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保证责任范围是300万元,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追加借款100万元属于加重债务人债务,未经丙同意,丙对增加的100万元债务不承担责任,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第1、2个选项错误;全部借款于2020年12月31日清偿,属于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丙同意,保证期间不变。甲乙原来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第3个选项正确,第4个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