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 3 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