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16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
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赵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15万元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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