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
自2018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
自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
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9月23日
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6月23日
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8年3月20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自出票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