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可以不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通知即可,无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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