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简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20年3月,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其提供了担保。
2020年5月,王某私自将合伙企业一台设备卖给不知情的钱某,钱某支付了10万设备款,并取得该设备,张某、李某的得知后要求钱某立刻归还设备,钱某拒绝返还。
2020年8月,李某因个人原因向方某借款5万元,并私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15%的财产份额质押给方某作为债权担保,张、王得知后要求方某立刻解除质押担保,方某以自己并不知晓李某的行为未经张、王二人的同意,且财产份额属于李某个人所有,李某有权处分为由拒绝解除质押担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