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16年1月成立,从事电器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万股,持股10%,系甲公司第5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张某的弟弟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
2017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9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8年9月,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2018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8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万股。
2019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9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万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