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2015年11月,公司成立后,李某即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完成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2016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办理完成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得行使表决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