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5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4日,甲银行与A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甲银行以对该承兑协议有重大误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承兑协议。
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
6月5日,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将其负责保管的该汇票盗出,并伪造D公司相关签章,持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E公司。
7月5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货款,F公司知道E公司获得该汇票的详情,但仍予接受。F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G公司对于李某的行为及E公司、F公司获取该汇票的经过均不知情。
9月4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人民法院撤销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