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21-云私塾-第四章章节测试-2020中会-经济法-云私塾-第四章章测验-甲伪造乙的签章签发一张支票给丙,出票日期为2019年2月1日,丙又背书转让给丁支付货款。2019年2月20日,丁提示付款被拒绝。当丁行使票据追索权时,下列说法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

丙有权以丁逾期提示付款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B

丙有权以出票人的签章被伪造致使票据无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C

乙有权以自己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D

甲有权以票据上并无自己的签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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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正确答案:A,C,D
解析

(1)如果丁逾期提示付款,将丧失对一般前手(丙)的追索权;(2)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4)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需要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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